昏头了!不知道卫生部是为大众着想 还是为了助燃行贿受贿之风~~
不知此<<办法>>是否经过认真论证?是凭空想象而出?是走秀?
如今此<<办法>>已经在大部分的医疗机构施行,然而没有想到的是 竟然有90%的医生或者是医药行业都对此<<办法>>说不好 说没事找事 说不是解决实际问题的办法.可以说与卫生部最初的想法大相径庭.为什么?首先,对于医生来说无疑是增加工作量,因为要记下繁琐的药品通用名以便给病人开处方.其次,对于医药企业来说<<办法>>的特点二中提到"同一通用名称药品的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种,处方组成类同的复方制剂1~2种。"很明显,在医院现有品种中,特别是同类品种在2个以上的,如果医药企业和代理商不展开公关那么他们的品种就有可能被踢出医院,这样就直接导致医药企业和代理商利润下降.所以大家就开始争相活动起来,走访院长-药剂科-临床主任.没有关系的或者关系不好的要找朋友帮忙打点.这样就响应了国家政策"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这个"富"也包括代理商,因为它们和医院的相关领导关系非同一般,经过此<<办法>>洗礼,竞争品种少了,自然它们利润就上去了.然后再个别打点或给医院赞助费以保品种持续性.好啊!双赢!
试问这样能解决药价高,看病难的问题吗?
以下是卫生部的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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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3-14 阅读:
884 出处:卫生部网站 作者: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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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卫生部日前制定了《处方管理办法》。 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 《处方管理办法》对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处方权的获得、处方的开具、处方的调剂、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做了明确的规定。《处方管理办法》规定,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处方药应当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处方管理办法》规定,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该《办法》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规定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性质、功能、任务,制定药品处方集,即每个医疗机构要制定处方的规范和指南。二是规定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购进药品。同一通用名称药品的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种,处方组成类同的复方制剂1~2种。三是对医师处方应用药名作出明确规定。医师开具处方应当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医师开具院内制剂处方时应当使用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名称。医师可以使用由卫生部公布的药品习惯名称开具处方。四是要求医疗机构加强对本机构处方开具、调剂和保管的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处方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处方管理办法》规定,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是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的;二是使用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三是使用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一是未取得处方权或者被取消处方权后开具药品处方的;二是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具药品处方的;三是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 《处方管理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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